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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展示|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2021-05-14 来源:原创 浏览量:212
  【案情简介
  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维公司)系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成立于1971年6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大江口镇江维街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189201323N,企业注册资本43060万人民币,股东为蓝星石化有限公司,出资4306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0%,已实缴。湘维公司原在“PVA·维纶”行业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较好的行业前景。
  2016年6月2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反馈“僵尸企业”及特困企业名单的函》,将湘维公司认定为“僵尸企业”,要求对湘维公司关闭撤销;2017年4月21日,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作出《关于湘维公司、黑龙江昊华2家企业有关运行安排的函》致函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指令湘维公司全面停车;2017年4月25日,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作出《关于湘维公司做好全面停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致函湘维公司,要求湘维公司制定全面停车计划,并在5月完成全部工作。湘维公司根据上级企业的要求,于2017年5月17日开始全面停车。
  2019年11月27日,湘维公司因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全部债务,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2019)湘12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湘维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月7日,法院作出(2020)湘1224破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0年12月24日,湘维公司以其具备重整原因、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12月31日,法院以(2019)湘1224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0年12月31日起对湘维公司进行重整。

  2021年1月29日,召开湘维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全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2021年5月14日,法院作出(2020)湘1224破1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批准湘维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案件焦点】
  1.如何解决湘维公司作为沿江沿线1公里范围内保留类化工生产企业的问题?

  2.如何解决生产资质保留、生产线挽救、工业废渣治理消纳、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老工伤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突出问题?


  【办理思路】
  1.管理人充分运用我国《环境保护法》关于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主体责任、《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等相关规定,
  依法将工业废渣治理消纳、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老工伤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社会问题解决所需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全面化解“三线”企业沉重的历史包袱;利用破产程序转换拯救具有重整价值的“僵尸企业”,通过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以清算式重整的模式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

  2.管理人充分适用“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最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经现场复核,同意将湘维公司作为沿江沿线1公里范围内保留类化工生产企业。至此解决了湘维公司重整复产的政策障碍,为湘维公司的重整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件结果】

  2021年1月29日,湘维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各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全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2021年5月14日,法院作出(2020)湘1224破1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批准湘维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案例分析
  1.案件影响力
  将经国务院国资委认定的“僵尸企业”的一大型老国有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依法妥善安置了企业员工、处置了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环保遗留问题和分离企业办社会遗留问题,并通过引进外部投资者实现了企业重整,既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妥善解决了企业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了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僵尸企业获得重生,既完成了国家“僵尸企业”出清的任务,也拯救保留了一家优质企业,得到原中国化工集团、国务院国资委的高度评价。
  2.案件突出专业性问题
  生产资质保留、生产线挽救、工业废渣治理消纳、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老工伤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问题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3.案件亮点
  管理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拟破产清算涉及的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资产评估报告》,结合债务人实际情况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职工、税款等优先债权基本无法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的清偿率为零。本着对全体债权人负责、出资人负责的态度,管理人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法院支持湘维公司重整。溆浦县人民政府专文向怀化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怀化市人民政府专文向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请求支持,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专文向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请求支持,并专门成立了湘维公司重整协调小组,为湘维公司重整投资人的遴选、重整原则的确定、重整方案的制订、重整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湘维公司重整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案是中央企业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僵尸企业”重生的典型案例。但是,对于“三线”工业企业废渣治理消纳、“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老工伤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社会问题解决所需费用在现行企业破产法中的清偿顺位没有明确,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则成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道路上的绊脚石。因此,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填补这一特殊领域的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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