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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赠或其他捐赠;
(三)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案件扶助费用的回转,会员办理无(或暂无)费用来源的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案件并接受本会资金扶助后,发现被清算对象有可用于清偿清算费用的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已受领的部分或全部扶助款;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孳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八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八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除用于与协会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向会员分配。具体应用于如下方面:
(一)本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支出;
(二)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培训、交流活动的支出;
(三)对会员的奖励;
(四)垫付或资助本会会员在湖南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无费用来源的强制清算案件、破产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管理人,为完成法定程序所必须的公告费用和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
(五)维持本会运营的其他开支。
本会经费开支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和修改。
第八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员可以兼任会计人员。
第八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重大资产添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八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