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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十二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破产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惩戒。
第七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成功办理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对完善破产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破产相关的改革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他应受处分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建议法院暂停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或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降低其管理人等级或者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七十五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利要求听证。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十六条 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本会进行调解。对于调解结果,会员应当自觉履行。
第七十七条 奖励、惩戒会员和调解会员争议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