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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规范性制度。除会费管理办法外,本会其他制度由理事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 会员承办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案件,需要聘请非本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协助处理案件中的审计或法律事务,且被聘请者是本会会员的,会员收取的服务费(律师费、审计费)实行合理限价,限价标准由理事会制定。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他人非法侵占,应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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