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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湖南省破产管理人队伍规范和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湖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名称:Hunan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缩写:HNABA。
本会是由从事破产管理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本会发展全过程,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组织保障作用,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会员从业基本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交流,为会员履职提供服务,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管理、教育、监督会员,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协助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的市场化、法治化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司法厅,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