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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意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本会鼓励和支持会员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党建工作。
第七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党员,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会员执业理念和文化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组织保障作用,参与本会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规划及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突出政治审核和政治把关作用,实现党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本会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