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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二)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三)制定并实施会员自律及管理办法和破产相关业务操作指引,指导会员规范化建设工作,为有需求的会员提供专业咨询,指导会员依法执业;
(四)构建会员交流学习平台,组织破产理论研讨,总结破产实务经验,对会员进行培训,开展对外交流;
(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调解处理会员在履职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根据行业相关自律制度对会员进行奖惩;
(六)宣传破产管理工作和文化,提升行业影响力;
(七)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破产相关法制建设及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的建议,协助完善和运用好本省府院协调联动机制;
(八)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协助维护会员履职环境,向省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报告协会及破产事业发展情况,制作发布本省管理人履职环境评价(年度)报告;
(九)协助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破产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工作,建立涉破产案件投资主体和其他中介机构名册供会员依法自主选择使用;
(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事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十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